柞国土监字(2017)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汪礼霞:
2017年4月18日我局决定对你户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4月10日,你户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下梁镇沙坪社区330变电所以南自家原居住地开始动工建房,至调查之日,地基已建成,经2017年4月18日现场勘测,占未利用地73平方米。经核查,该宗地符合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户占地建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违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年5月19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你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柞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