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国土监字(2018)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柞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2018年3月7日我局决定对你处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7月柞山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开始动工占用位于柞水县小岭镇常湾村的土地建设柞山高速公路凤镇停车区,2017年10月20日动工扩建柞山高速公路凤镇停车区,同时占用位于下梁镇明星村的土地建管理分中心。经2018年3月15日现场勘测, 共占用土地17926.7平方米(合26.89亩),其中:凤镇停车区扩建占地10446.7平方米(合15.67亩),管理分中心占地7480平方米(合11.22亩)。截止调查之日,已建成柞山高速公路凤镇停车区砖混结构服务房、加油站办公用房和水泵房等,管理分中心砖混结构大楼一栋。
经查阅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柞山高速公路管理处建凤镇停车区占用的10446.7平方米耕地属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管理分中心占用的7840平方米耕地属城镇建设用地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处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地建设柞山高速公路凤镇停车区和管理分中心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柞水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柞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其他相关资料。
2018年3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处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非法占地行为处罚如下:
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92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其非法占用17926.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8963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你处在非法占用的1792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8963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限你处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处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或bet365提款到账时间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