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正不容“留有余地”(人民时评)
徐 隽
《 人民日报 》( 2016年10月11日 05 版)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了“无罪推定”这一重要法治原则。相关改革的推进,将为我国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夯实制度地基。
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地位,它关乎国家公权力机关如何确定公民的罪与非罪,以及犯罪之人该处以怎样的刑罚。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意义不仅在于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也在于使无罪的人免受牢狱之灾。尤其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刑事诉讼制度的后一种作用,即如何严格做到“疑罪从无”,防范冤假错案,近来颇受关注,这也是此次五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的出发点之一。
近几年,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法治的冲击和破坏是巨大的。为什么侦查、起诉、审判都经过了环环相扣的严密程序,仍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是关键所在。本应分工负责、互相衔接、互相制约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时常“三合一”,使控辩力量失衡,纠错功能失效。一旦公安机关出错,容易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一些案件到了最后环节,事实尚有不清、证据尚有不足,法院却没能按照“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搞“疑罪从轻”,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司法机关1%的错误,对当事人来讲就是100%的不公。“留有余地”的错误判决,给当事人带来的有可能是数年甚至更久的“铁窗生涯”。走出“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怪圈,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就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让审判这一司法环节的腰杆硬起来,让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严格落实“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恰恰隐藏在细节里。比如,河南等地法院探索,普通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出庭,这些“去标签化”的细节,试图传递出的正是这样一个信号: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网上直播,也是为了把庭审全过程晒在阳光下,让法治的理念和细节呈现在公众面前。
对于法院来说,落实“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推进相关改革,需要敢于担当的勇气。对定罪证据不足的,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量刑证据存疑的,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事实上,引发热议的陈传钧案,法院正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办案人员提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并从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隐患。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社会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河流,以审判为中心,就像在河流的下游筑起一座安全大坝,防止因种种问题形成的非法证据“顺流而下”。这座大坝也是一座法治大坝,它闪烁着现代司法文明的光辉,宣示着法治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