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款合同却无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如何判
最近,原告小陈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小王告至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是什么让这段友谊变了质?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那一年,小王因公司生意需要想向小陈借15万元周转,作为好兄弟的小陈自然两肋插刀,双方迅速达成一致意愿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小陈诉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1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借款以转账方式交付,小王收款后另行出具借条或者收条。但之后,小陈却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而小王也并未出具借条或者收条给小陈。时间很快就过了借款期限,小陈一次次要求小王返还借款,可小王却称自己从未收到过15万元,屡屡空手而回的小陈越想越觉得委屈胸闷,无奈之下选择与好友对簿公堂。那在这种仅有借款合同而无任何交付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合理判决?
法官说法: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小陈仅提供原、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一份,只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成立,但因原告小陈无法提供其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的证据,因而该借款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对于原告小陈要求被告小王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相较向金融机构借款,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倾向于具有门槛低、时间短、更灵活等优势的民间借贷。法官提醒,实践中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法院需要出借人对于资金来源及实际交付借款进行举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转账后及时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收条,方能有利于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