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购买新房却一直未入住,而是在外地打工,未享受物业服务,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滨给予答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根据上述规定,业主物业费的缴纳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您缴纳物业费的时间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且只要您已经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不享受服务不能成为不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来源:商洛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