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开车门未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应对行人的损失程度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刘某的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样才能使得商业保险理赔程序的顺利开展。
一场秋雨一场寒,北京也迎来了最美的季节。不少旅游爱好车开始蠢蠢欲动,趁着假日举家驾车出游或者结伴出行。而开车出行在带来方便同时,对群体旅游的发起者、机动车驾驶者都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者和机动车驾驶者或将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门头沟法院结合该法院2016年至今审理的近700起起交通事故案件,以案说法,提示广大驾驶员要注意行车安全。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八成负全责
门头沟法院对2016年至今审理的690余起交通事故案件梳理调研后发现,交通事故案件存在以下的共同点:
第一,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交通事故参与人往往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赌气竞驶”等情形,客观多表现为不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又肆意穿行马路等,而其中,涉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的案件占比约43%,高达85%的案件由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第二,从事故发生场景的角度来看,除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没有摄像头或摄像头存在故障进而导致“说不清”的场景外,还存在部分如驾驶人事故发生后“逃、躲、推”的场景,往往给矛盾纠纷的化解带来困难。
第三,从案件争议焦点上看,主要集中在旅游组织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同乘人员受伤驾驶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异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如何理赔问题;因保险公司与被投保人之间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问题;因各类“借车出行”、运输车挂靠等关系产生的赔偿主体问题。
案例一:外出旅游出事故 旅行社需担责
2016年6月17日,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张某提供旅游服务。同年10月,在某高速公路上,王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到隧道,致使坐在大客车上的张某受伤。交通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是该旅行社员工,事故发生当时驾驶该旅行社公司大客车履行运营工作。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当时王某驾驶职工旅行社大客车进行运营是职务行为,故职工旅行社应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张某系车上人员,其不应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张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该旅行社员工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应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的驾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职工旅行社作为肇事司机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不当开车门致人损伤或担全责
2015年10月,张某驾驶车辆行至门头沟区违规停车,副驾驶乘客刘某车门时未保证安全,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接触,致高某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部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刘某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无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某公司,张某和刘某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当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刘某开车门未确保行人安全通过,应对行人的损失程度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张某、刘某的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不少机动车在停靠路边开车门下车时,未能留意周边行人情况,从而导致过往行人受伤。此种情况下,若行人不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机动车一方通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虽然现在车载倒车、行车辅助系统已较为发达,但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仍存在盲区。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倒车、车辆启动过程中未能有效的留意周边的状况,亦容易导致视觉盲区的行人受伤。
案例三:事故原因无法查清 机动车需担责
2016年3月,郝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口处,适有韩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骑行,郝某车左前部与韩某自行车右侧脚蹬相接触,致韩某身体与郝某车辆前风挡、车顶及前机器盖相接触。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移动了车辆,最后因事故发生时系哪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这一事实无法查清,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审理中,本院多次释明双方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举证,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由郝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事故当事人因急于疏通交通等原因,忽视了对事故现场的保存,最终导致交警到现场后,因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加之没有相关的监控视频而最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需要双方依据公平责任,对相应的损失平均分担。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需要机动车一方来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进而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机动车一方往往不能有效举证证明行人存在过错,进而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事故后逃逸或将致商业险不陪
2016年7月,邵某驾驶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门头沟区某路口时,适有郭某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无牌照)由西向北转弯。邵某车辆前部与郭某车辆右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郭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的父亲替代邵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并主张其为车辆驾驶人。后因郭某反映,交管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邵某属于事故后逃逸。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邵某存在换驾,属逃逸行为,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隐匿实际驾驶人,由他人冒名顶替,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行为,最终采纳了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者出于种种考虑,以各种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殊不知,这些逃避行为却存在很大的隐患。比如,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关于等商业险免赔的条款,若相关行为一经被证实,被保险人则面临着商业险不予理赔的风险,进而需要自己承担巨额的赔偿。
法官提示:相关人员注意自身义务
为了营造更加安全的假期出行环境,开心出游、顺心归来,结合审判实践,门头沟法院也倡议道路参与人能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组织者和驾驶者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道路参与人在道路中应当积极发扬相互礼让的中华传统美德。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在组织过程中,应当细致安排行程、全面评估旅游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机动车驾驶一方,更应充分意识到交通事故对于车上人员以及第三方的危险,做到谨慎驾驶。
其次,做好事故现场的证据固定工作。若不慎遇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沉着冷静,第一时间救治受害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留存相关影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安装相关的车载影像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为出行安全保驾护航。
第三,按规定及时报案启动保险理赔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样才能使得商业保险理赔程序的顺利开展。在有商业三者险作为赔偿保障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流程积极处理事故事宜,于己于人均是佳选择。
第四,及时投保保险避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的赔偿责任。从实践来看,驾驶机动车作为一项危险行为,保险作为事故后的替代赔偿十分有效和必要。尤其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旦构成伤残,受害方往往诉求20万以上的赔偿。而对于不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分责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关注车辆保险的时效,及时足额投保保险,避免丢了“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也可选择投保商业三者险,构筑更加充足的出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