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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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
柞水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5〕47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县卫计、科教、住建、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救助。特殊情况下,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也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基本必需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其他急难事项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柞水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件;
3.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4.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应建立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帮扶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先行受理。
第十条 审核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委员会公示后,将申请对象的详细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居住地(暂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但应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程序。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发放给救助对象,或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情况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给予现金救助,其他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所有救助资金发放机构均应加强账务管理,及时归档救助金发放的原始凭证,做到账务实,账目清。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二)因基本必需生活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1-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每人给予一次1-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和困难程度,原则上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10000-20000元的,按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20001-30000元的,按3-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5-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每人给予一次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一年内因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相同,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下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政府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确立首问负责制,细化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七条 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九条 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 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财政局可以向县民政局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各镇办应当制订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措施,科学整合工作机构和人力资源,采取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定期对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和实物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通过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等方式,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对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民政局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