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指导“十三五”时期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深化拓展政务、商务、社会、环境诚信建设,着力推进信用法规制度、监管奖惩体制和社会诚信文化建设,促进信息征集共享、开发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提升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全省追赶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建成符合国家总体要求、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信用法规制度和奖惩体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率达到90%以上,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率高于70%,重点领域违法失信案件发生率下降50%以上,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
(一)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综合性信用立法,不断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加快《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社会信用监督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在制定相关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和奖惩等内容。
(二)加强信用标准化建设。
落实信用体系国家标准,加快完善地方标准,尽快形成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规范。强化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分类、存储、共享、使用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和完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个人综合信用评分、政府公信力评价等方面的基准性标准和业务规范,支持、指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推动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地方标准。
(三)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将诚信施政理念和信用管理机制引入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联合应用、协同监管、奖惩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培育市场、强化创新,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第三方监督服务功能。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失信曝光,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一)完善基础设施和网络体系。
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多层次全方位共享的信用信息网络体系。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归集整合本行业、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相关业务信息,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多渠道全方位采集和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提供征信服务。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数据库,参与社会信用监督。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员工和客户为主要对象,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二)推进信用信息的有效征集和充分共享。
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全面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拓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及时、准确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和在建的相关信息系统要尽快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支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不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信用信息由国家部委集中建库管理的行业,由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协调归集。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信用信息,鼓励企业自愿公示全过程生产经营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失信行为。
(三)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和应用服务。
不断拓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构建大数据服务和监管模型,为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信息服务,促进部门之间协同联动,提高科学决策、风险预判和市场监管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金融信贷、社会投融资、企业经营合作、用工招聘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强化客户信用核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服务,不断创新信用服务方式。依法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利用“信用陕西”网站以及各类新媒体、呼叫服务中心、信用服务大厅(窗口)等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用信息查询、异议信息核实、失信投诉举报等信用服务。
四、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在有效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建立健全信用治理机制。
(二)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和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强化信用知识培训,打造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构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建立专项督导机制,定期开展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力度,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建立政府公信力评价制度,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府公信力评价并及时公布结果。
(五)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受处罚、处分、问责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应用,完善信用管理机制,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实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机制,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五、大力推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环境守信建设
(一)加强商务诚信建设。
1.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审批备案事项之前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时,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就申报材料真实性、树立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完善内部诚信管理机制、履行社会责任、违法失信经营自愿接受惩戒事项等内容,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2.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整合、评价、披露、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列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实行严格监管;对于违法失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开曝光;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3.强化重点领域信用监测和失信问题治理。围绕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金融信贷、电子商务、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税收征缴、知识产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等重点领域,强化信用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针对易发多发的突出失信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集中力量严厉查处。
4.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指导、监督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信用保障能力和信用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全面推进信用评价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运用,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专项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参考和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运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鼓励企业主动向政府和合作伙伴提供信用等级证明。
5.推动企业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和考核,在生产经营、市场交易、融资、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强化信用自律和诚信履约。鼓励支持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员工信用档案和客户诚信交易记录,运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服务,防范信用风险。
6.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作用。支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服务,构建与政府、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对诚信会员进行表彰和宣传,对失信会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措施进行约束和惩戒。推动将诚信自律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鼓励其主动公开信息,并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作出公开承诺,提升信息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归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掌握的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构建全省统一的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将违法违纪、违约拖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职业道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等不诚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2.推行个人信用积分管理。依据个人信用评分基准性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开发评分模型,动态计算个人信用积分。对信用积分高的人员,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金融信贷、求职就业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实施优先、优惠及各类便利政策。
3.推广使用个人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及时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积极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第三方征信报告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技术职称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以及社会就业、创业扶持、社会救助、消费信贷、公共服务、评先评优等领域的联合应用,不断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4.加强重点人群信用监管。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认证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行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和落实行业禁入制度,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5.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异议处理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
6.加强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教育、科研、社保、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环境守法诚信建设。
1.加强对环境法规执行的信用监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执法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健全环境执法信用记录,把政府、企业、个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作为重要信用评价内容。
2.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信用监督。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承诺、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企业的环保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境信用承诺践诺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等信息。
3.加强对环境保护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督。建立健全对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存在环评报告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监测检验数据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并依法清出市场。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将核查使用信用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诚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审批便利化服务、优先享受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在公共资源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给予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视情节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从业资格认定、注册新公司、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货物通关、外汇管理、进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联合限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2.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建立“红名单”向社会和市场宣传推介,鼓励金融机构、商业销售机构等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个工作日网上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社会诚信监督员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和失信投诉联合受理查处工作机制,实现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
3.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推动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领域“黑名单”信息共享并依法向社会曝光。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实施严厉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行政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对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化信用服务机构。
积极营造信用服务业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及相关专业人员创设信用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信用担保等各类机构的规模和能力,不断延长信用服务产业链条。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加快推进信用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打造有影响的服务品牌。
(二)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
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强化现代信用服务理念,创新品牌,提升供给质量,催生信用服务新业态。推动第三方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在政府管理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商业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加强风险管控和经营服务创新,支持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
(三)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建立严格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和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协同监管,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征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征信机构许可和备案管理,省、市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信用服务业务监督和产品质量评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信用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省信用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基本行为准则和自律公约,完善业务规范,努力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能力和自身诚信水平。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信用文化建设
(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微博、微信等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将诚信作为中小学教育重要内容。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宣讲信用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等举办诚信创建、信用承诺和信用宣传活动。试点开展诚信示范单位命名活动。
(二)加强信用教育和应用研究。
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举办面向公职人员的信用建设讲座和培训,面向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依托省信用研究中心等机构,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和学术交流,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八、加强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一)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园区)综合试点示范。
总结、推广西安高新区等试点区域经验做法,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指导推动试点园区积极构建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提升综合发展能力为核心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将信用监管纳入园区管理体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应用,不断提升园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全省解决企业失信问题、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等积累经验。
(二)组织开展县域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示范。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试点地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务诚信、个人信用、中小微企业信用、农村信用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围绕信用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培育、政府与社会协同推动机制构建等开展探索创新,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协作、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推进信用立法、信用组织机构建设等工作。省级财政要保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并为社会信用服务、诚信宣传教育、信用政策调研、信用建设试点示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为信用服务产业园建设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要保障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必需的工作经费。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推动信用信息公益性开发与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拓展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加强监督考核。
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共享、行政管理信用信息应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全省信用建设工作台账,研究细化奖惩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作为评选表彰文明城市、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