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全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工作责任
各镇办、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强化保费征缴措施,确保应保尽保,不重不漏,按期全面完成市上下达我县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各镇办作为实施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组织机构,建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夯实责任,细化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县人社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责任,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县财政局要做好业务经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镇办(社区)社保站平台建设;县民政、扶贫部门要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关资料,保证享受“特补”人员信息准确;县科教局要组织好所辖各学校在校学生的居民医保续保、参保工作;县卫计局要按照构建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及监督管理,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服务机构要配合县社保局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医疗就医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审核支付、待遇报销,医保信息统计及基金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一)征缴时间: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自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截止,新生儿居民需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缴费参保;对在外地务工错过缴费时限的参保对象可延续至2018年1月30日。
(二)参保对象: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县域各学校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
4.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6.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三)缴费标准: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为80元/人·年;享受低保家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为3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不缴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镇办社保站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县域各学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辖区镇办社保站统一上缴县社保局。
三、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任务
1.强化政策宣传。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各社区要通过微信、短信、宣传彩页、政策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对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引导参保对象及时自愿参保。
2.摸清参保底数。各镇办、社区及县内各学校要采取张贴公告、电话通知、上门告知等形式摸清应保对象底数,造册登记,保证2018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参保对象续保不漏一人,参保不重一人。各镇办社保站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收集汇总的参保摸底花名册报县社保局备案。
3.做好平台建设。各镇办、社区要落实1名居民医保信息平台维护管理员,及时维护参保对象医保信息,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率达到100%,并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参保对象信息登记录入工作。
4.定期督查考核。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社保局定期组织督查考核,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征缴工作进度滞后、未按期完成征缴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行政问责,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